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4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纪国莉、刘巧等与马鞍山华天图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国莉,刘巧,潘敏,马鞍山华天图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纪国莉,女,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巧,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执行人:潘敏,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华天图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学冬,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民终341、339、3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华天图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682.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