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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德平与柯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平,柯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徐德平,男,汉族,住石泉县饶峰镇红星村五组。被执行人:柯贤军,男,汉族,住石泉县两河镇迎河坝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德平与被执行人柯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总标的11434.5元,申请执行人徐德平主动放弃2434.5元,实际执行标的9000元。被执行人柯贤军已将执行标的9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2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军审判员  尚君审判员  刘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