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米茂华、谢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米茂华,谢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211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清,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茂华,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谢军,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168号。负责人:徐刚。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米��华、谢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独玉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吉泉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