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春峰与被执行人汝南县大桥饲料有限公司、孙大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春峰,汝南县大桥饲料有限公司,孙大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710号申请执行人付春峰,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汝南县大桥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帅,经理。被执行人孙大茹,女,1967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西关村五组14号。付春峰与汝南县大桥饲料有限公司、孙大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7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5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6月07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汝南县大桥饲料有限公司、孙大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汝南县大桥饲料有限公司共有存款(收入)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大茹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