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傅明珠与赵永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明珠,赵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傅明珠,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赵永华,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傅明珠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永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5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赵永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6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赵永华案款6108元,扣缴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