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9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蒙菁与洪伟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菁,洪伟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9126号申请执行人:蒙菁,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仁化县,。委托代理人:谭湘玲,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伟炬,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蒙菁申请执行洪伟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91181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126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9126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 军执行员 赖子栋执行员 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燕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