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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与王明翠、江贤忠、吴华刚、刘小妹、葛国年、刘启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王明翠,江贤忠,吴华刚,刘小妹,葛国年,刘启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7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负责人:单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生,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菊,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翠,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江贤忠,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吴华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刘小妹,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葛国年,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刘启鸟,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诉六被告王明翠、江贤忠、吴华刚、刘小妹、葛国年、刘启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