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淄博旭鑫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旭鑫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大华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2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旭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红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7545759-7。法定代表人:胡赛,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组织机构代码:70639751-3。法定代表人:郑鹏远,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544910-5。法定代表人:杨延良,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大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组织机构代码:74023881-5。法定代表人:李方和,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经济开发区化学产业园化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5499958-5。法定代表人:杨延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6442523-2。法定代表人:杨延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淄博旭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大华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5)桓商初字第136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大华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1364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祖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