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异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鲍和平与王艳、顾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和平,王艳,顾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异219号案外人颜亮士,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杨周,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申请执行人鲍和平,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王艳,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顾海燕,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鲍和平与王艳、顾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颜亮士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执1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艳、顾海燕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海宁中路8-2号楼2单元901室房屋系其购买,并已支付房款,故要求中止执行。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颜亮士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批准其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颜亮士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杜秀丽人民陪审员 杜建新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庭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