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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晓旭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人民法院,李晓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222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建平县。被执行人:李晓旭,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捕前住喀左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晓旭犯盗窃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辽132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晓旭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扣划。现李晓旭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2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