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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华、杨中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杨中龙,龙岩市胜达家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华,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杨中龙,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龙岩市胜达家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金凤路十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822100018403。法定代表人:杨中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华与被执行人杨中龙、龙岩市胜达家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杨中龙、龙岩市胜达家居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杨中龙、龙岩市胜达家居物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杨中龙、龙岩市胜达家居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95200元。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杨中龙、龙岩市胜达家居物流有限公司财产。现查明,杨中龙、龙岩市胜达家居物流有限公司是系列案件的被执行人。龙岩市胜达家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永定区南部工业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发函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执行分配,除此之外杨中龙、龙岩市胜达家居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20952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闽0803执25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祥  村审判员 张  长  玉审判员 陈  红  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