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凤县秦腔团与贺兰县东升商贸会展服务中心演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县秦腔团,贺兰县东升商贸会展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凤县秦腔团。住所地:陕西省凤县。负责人:王学彦,任团长。被执行人:贺兰县东升商贸会展服务中心。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贺兰县。法定代表人:赵晓东,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县秦腔团与被执行人贺兰县东升商贸会展服务中心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322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兰县东升商贸会展服务中心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凤县秦腔团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贺兰县东升商贸会展服务中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陕0322执2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