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我她与津市市卓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我她,津市市卓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03民初1887号原告:李我她,女,2012年2月7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理人:李桥桥(系原告李我她之父),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理人:黄小(系原告李我她之母),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津市市卓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新村社区九澧大道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81MA4L22HK1X。法定代表人:莫胜淼。原告李我她与被告津市市卓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游网络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被告卓游网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川0603民初18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我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游网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我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上所刊载的原告及原告与家庭成员合照的照片);2.判令被告在全国性发行的新闻媒体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全国性发行的新闻媒体”指被告名下网站“泡泡网”首页http://www.popo.cn/及《法制日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及律师费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卓游网络公司是域名为popo.cn的网站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湘ICP备16000286号-4。被告在网站刊载的文章配图中使用了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自拍摄照片,图片编号为:1,8,5,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文章内容包含“父亲利用女儿骗巨款”等严重贬损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内容,使社会公众误以为原告是该文章的主人公或者该文章的内容与原告相关,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诽谤,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卓游网络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卓游网络公司是网址为www.popo.cn的网站主办单位。2016年11月30日,该网站发表了题为《深圳作家罗尔个人资料照片罗一笑真实性存疑》的文章,文章来源为:泡泡网,投稿:Dynasty。主要内容为:“这两天,深圳人的朋友圈都被一位不幸罹患白血病的小女孩笑笑的故事刷爆了,数以万计的深圳人通过各种进行捐赠,希望为这个悲伤的家庭送去温暖。11月29日,笑笑的父亲罗尔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认识的不认识的人都通过各种途径给他汇钱,‘出乎意料’,同时‘非常感激’。今天就有料爆出来,说这个事件也是网络营销,你们都看到了,那个小铜人。女儿得病是真的,但是说罗尔此人,在深圳东莞有三套房产,完全算不上在生存线上奋斗的那类媒体人。如果说,那些在我看来真诚、悲恸的文字后面,竟然是这样的一番刻意炒作,我真的不知道以后人们再怎么慷慨捐出自己的善心。”等等。文章配图使用了原告李我她的单人照1张及李我她与父亲李桥桥的合照2张。上述事实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公证员在在钟山公证处操作公证处的办公计算机,使用“360安全”浏览器登录http://www.popo.cn/beauty/news/169_152885_1.html并浏览页面内容,截屏保存浏览的网页信息;使用浏览器登录“www.miitbeian.gov.cn”网址,进入“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页,在公共查询页面对相关域名进行查询,浏览查询结果截屏保存。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由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6年12月14日出具了(2016)宁钟证民内字第5976号公证书。经核实,被告在收到本院向其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后,截至2017年6月27日开庭,仍未删除其网站上的上述图片内容。为证明“罗尔、罗一笑事件”具有负面性质,在上述文章中使用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照片配图会对原告名誉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其社会评价,原告举出“中青在线”、“搜狐公众平台”、“人民网”发表的题为《罗尔事件留下的六大法律问题》、《毁灭美德的欺骗,说说罗尔事件》、《人民日报:罗尔事件,以法治安放好爱心》的评论文章,评论的主要内容有:“发生在深圳的‘罗尔卖文网络筹款救女’事件暂告一段落,深圳市民政局介入调查,微信表示两篇公号文章获得的260多万元赞赏资金全部退回网友。如果法律对个人求助忽略不管,那么就会有不法分子钻其漏洞,挫伤公众的爱心善意。”、“我是昨天清早看到罗尔那篇文章。我没有意识到,这是微信公众号有史以来最大的营销事件。多种渠道的信息,包括记者采访都显示,罗尔不靠谱,他的各种有意无意的隐瞒,已经形同于撒谎。欺骗,这是我在此次事件看到的最厌恶的东西。欺骗,这是罗尔事件最核心的问题。”、“‘罗尔事件’酿成了一次不大不小的信任危机。更何况,还有一些企业、机构和个人,以博取眼泪的方式来进行推广、宣传,被人直斥为‘带血的营销’。爱心是容不得亵渎的。”等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上涉案网站的页面截图显示,涉案网站上具有一定的广告投放量。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李我她及其家人被侵权照片、公证书、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记录截图、网络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卓游网络公司系域名为www.popo.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属具有商业性质的网站。卓游网络公司未尽到谨慎审查和注意义务,在其主办网站发表的文章中,未经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使用了原告及其家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法律特征,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被告在其网站发表有关“罗尔、罗一笑事件”的具有一定负面性质内容的文章时,配图使用原告及其父亲的照片,容易误导社会公众,使公众以为原告及其父亲就是受到网友抨击的罗尔、罗一笑父女,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本案所涉及的照片被发布于被告名下网站“泡泡网”(www.popo.cn)内,其传播及影响范围亦在该网站范围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以该网站范围内为宜。若被告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于《法制日报》上,费用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认为,卓游网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李我她的肖像权、名誉权,原告向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由于原告为未成年人,被告未经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且将原告肖像用于具有社会负面性质的文章当中,必然会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加之网络具有开放性特点,以网络为载体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容易使被侵权人受到的负面影响扩大,增加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故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及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原告虽未提供票据证明其具体金额,但其为侵权举证需要,对涉案相关网页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且委托律师到庭应诉,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合理费用,故本院酌情认定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津市市卓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在“泡泡网”(www.popo.cn)发表的《深圳作家罗尔个人资料照片罗一笑真实性存疑》一文中原告李我她及原告李我她与其家庭成员合照的照片内容;二、被告津市市卓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泡泡网”(www.popo.cn)首页上发表对原告李我她的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于《法制日报》上,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被告津市市卓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我她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经济损失3000元;四、驳回原告李我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津市市卓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俞梦婕书记员袁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