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曹强兴与潘小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强兴,潘小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857号原告:曹强兴,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学,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小璋,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曹强兴与被告潘小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潘小璋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甘 坚审 判 员 胡柔燕人民陪审员 余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伟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