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段茜茜与高峰、杨丽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茜茜,高峰,杨丽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761号原告段茜茜,女,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峰,男,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桃园区,.被告杨丽莹,女,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茜茜诉被告高峰、杨丽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茜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涿州市聚宝源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茜茜撤回对被告高峰、杨丽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