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段茜茜与高峰、杨丽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茜茜,高峰,杨丽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761号原告段茜茜,女,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峰,男,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桃园区,.被告杨丽莹,女,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茜茜诉被告高峰、杨丽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茜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涿州市聚宝源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茜茜撤回对被告高峰、杨丽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