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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建国与张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国,张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51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国,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被执行人:张泽新,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老河口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振华路。本院在执行郭建国与张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袁本华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