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建国与张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国,张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51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国,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被执行人:张泽新,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老河口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振华路。本院在执行郭建国与张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袁本华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