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6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施良明、施良菊等与施良高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良明,施良菊,施良选,凌林菊,施孝磊,施良高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942号原告:施良明,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施良菊,女,193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施良选,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凌林菊,女,194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施孝磊,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代理人:谢利法,宁波市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良高,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良明、施良菊、施良选、凌林菊、施孝磊与被告施良高共有物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良明、施良菊、施良选、凌林菊、施孝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俞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