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吴传勇、陈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吴传勇,吴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K3609753-2。负责人江凯,行长。被执行人:吴传勇,男,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行人:陈艳,女,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被被执行人:吴创,男,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支行与吴传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陈艳银行账户42858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在房屋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抵押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为此,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