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俊锋、路书敏交通肇事、窝藏、包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俊锋,路书敏,遵阿龙,刁小坦,刁旭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终141号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俊锋,男,汉族,1958年4月23日生,住许昌县。系本案被害人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书敏,女,汉族,1959年3月12日生,住许昌县。系本案被害人之母。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遵阿龙,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生,住许昌县。系本案被害人之夫。委托代理人李筱静,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刁小坦,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住许昌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5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刁旭东,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住许昌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罪,于2016年8月5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许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建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建安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顾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燕,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玉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羽鹏,该公司职工。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原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刁小坦犯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刁旭东犯包庇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豫1023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俊锋、路书敏、遵阿龙及原审被告人刁小坦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23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查丰岭审判员 高东安审判员 董盼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