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第510号魏龙真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龙真,魏元欣,张超,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2刑初51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龙真,曾用名魏雷同,男,1996年1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郯城县李庄镇小塘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抓获,同年8月26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李飞,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元欣,曾用名魏元鑫,乳名梦林,男,1996年6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郯城县李庄镇小塘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抓获,同年3月20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0月4日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张鹏举,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超,乳名超伟,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郯城县李庄镇株柏一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8日被抓获,同年9月9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辩护人付秀梅,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伟,乳名帅帅,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郯城县李庄镇沙墩村*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琪,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6]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龙真、魏元欣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超、郑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秀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龙真及其辩护人李飞、被告人魏元欣及其辩护人张鹏举、被告人张超及其辩护人付秀梅、被告人郑伟及其辩护人张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6日晚,被告人魏龙真和被害人魏久琪二人在郯城县泉源乡东邵湖村饭店吃饭时发生争执,后经他人劝解停止。为泄愤,被告人魏龙真纠集被告人魏元欣、张超、郑伟与张喜临(另案起诉)以及周玉刚、张帅、魏文超(三人现在逃)等人,于当晚23时许,在郯城县李庄镇小塘村幼儿园东路口,对被害人魏久琪拳打脚踢,致被害人魏久琪右眼盲目4级,构成重伤二级。其中,被告人张超、郑伟仅到达案发现场,未对被害人魏久琪实施殴打。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原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法医鉴定、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龙真、魏元欣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超、张伟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魏龙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魏龙真未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也未实施殴打行为,被害人的危害后果原因不明确。被告人魏元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指控被告人魏元欣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害人右眼实施殴打的加害人不清,重伤后果形成原因不清。被告人张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超主观上没有逞强斗狠、耍威称霸犯罪动机,与他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重伤后果与被告人张超无关联性,指控被告人张超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郑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郑伟没有犯罪故意,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与直接参与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人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指控被告人郑伟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晚,被告人魏龙真和被害人魏久琪等人在郯城县泉源乡东邵湖村饭店吃饭。席间被告人魏龙真和魏久琪发生争执,经他人劝息,各自返回李庄镇小塘村。被告人魏龙真为发泄心中的气愤,纠集被告人魏元欣与张喜临(另案起诉)、周玉刚、张帅、魏文超(三人现在逃)以及被告人张超、郑伟等人殴打魏久琪,于当晚11时许,在李庄镇小塘村幼儿园东路口,被告人魏元欣同张喜临等人对被害人魏久琪拳打脚踢,致伤魏久琪的额部及右眼,被告人张超、郑伟参与助威滋事,未实施殴打。被害人魏久琪的伤情于同年8月28日经郯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同年9月1日出院,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明确记载被害人魏久琪出院时的诊断情况及医嘱事项,魏久琪右眼球挫伤、右侧黄斑出血、外伤性散瞳,右眼仍视物不清,建议尽快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右眼外伤。后被害人魏久琪未间断、辗转在各级医院间寻医诊疗,同年9月18日要求重新鉴定伤情,同年12月23日,临沂市公安局法医根据查体及病历记载、辅助检查,证实魏久琪存在右眼睑、眼球挫伤并外伤性瞳孔散大、视网膜震荡伤、黄斑区脉络膜破裂出血,现眼底视网膜颞下方及黄斑区视网膜瘢痕形成,导致右眼盲(盲目4级),评定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久琪(乳名维维)陈述,2015年8月26日晚八九点,陈涛带人进行光缆施工,和魏龙真,陈怀琪(乳名永峰)、魏桂华(乳名抗震)、魏本永、魏绪朋(乳名中华)等人在泉源东邵湖饭店吃饭,他把陈涛的家属陈桂芝接来。酒桌上,他和陈怀琪因为几句话争吵,魏龙真、魏桂华、陈怀琪三人先后打了他一拳,陈涛生气砸了酒桌,泉源派出所出警。魏绪朋开车带着陈涛、陈桂芝两口子、魏本永和他离开饭店,走到邵湖与小塘交界处,被三辆车截住,其中有魏元欣开的一辆红色比亚迪车,陈涛两口子下车安排事,陈涛拨打110报警,沙墩派出所出警,在小塘村幼儿园处等着的,当时他要求派出所处理,陈涛说都是当庄,自己安排调解就行,派出所的人员走了。陈桂芝怕魏龙真等人找他事,安排他到幼儿园躲躲。在幼儿园陈桂芝听说有人找他,就出去安排事了。魏龙真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东湖草莓大棚里。一会陈桂芝、他妈黄凤兰回到了幼儿园。陈桂芝说到了陈怀琪家里,看到找他的那些人了,已经安排走了。过一会魏龙真又打电话问他在哪儿,他把电话给了陈桂芝,陈桂芝在电话里安排魏龙真回家。当晚11时30分许,魏龙真到幼儿园把他叫出去,在幼儿园南边一点,有一伙人,六七个人到他跟前打他,其中他听出来同村的魏元欣说“我是梦林”,打完他之后还说“就是我梦林打你的,你能怎么着我”。陈涛在前边护着他,魏龙真被陈桂芝和魏绪师的儿子大伟拦着,有人把陈涛打倒了,有人一脚把他踢到了,几个人对他拳打脚踢,他感觉右眼疼捂住右眼,几个人继续打他,听见黄凤兰报警,这伙人就散了,幼儿园十字路口有公安装的监控能拍到。他的右眼及额头被打伤,右眼出血,鉴定为轻微伤,他要求重新做鉴定,是重伤,都是一次形成的伤。事后他听说那伙人在打他之前,在陈怀琪家中集合的,拿着铁棍、木棍到他家草莓园找过他,因铁门是锁着的,把铁门踹变形了,没踹开走了。魏绪侠跟他妈黄凤兰说,当晚魏绪侠和派出所的人一起去幼儿园调解完,回家的路上遇见打他的那伙人了,其中有魏绪侠的西邻居,跟魏绪侠打招呼的。当晚魏龙真带十几个人又去打他,因为在饭店三人打他,还没撒够气,再加上当晚陈涛还报过一次警,派出所到场问明情况给调解过一次,魏龙真一看还报警了更生气,就找人来打他。2、证人证言(1)证人陈桂芝证言,2015年8月26日晚,她与丈夫陈涛、和魏龙真、魏久琪、魏本永、魏绪朋等人在泉源东邵湖饭店吃饭,吃饭期间,魏久琪、魏龙真两人喝多了酒,不知什么原因闹起来,后被拉开。魏绪朋和她、陈涛、魏久琪开车回幼儿园,回去的路上被两辆车拦住,从车上下来七八个人,其中有魏龙真及其舅舅陈方亮,其他人不认识。她下车叫陈方亮把那伙人安排走后,她让魏绪朋开车先回幼儿园。她步行走到幼儿园东边时,派出所的人过来了,她说没什么事就让派出所的人走了。之后她怕出事,她骑电动车到魏龙真家,在路上遇见魏龙真和魏元欣,现场有十几个人,她劝魏龙真回家,魏元欣说“雷同(魏龙真的乳名),今晚你说让打,咱就打”,她让魏龙真安排这些人各自回家。她回到幼儿园后,她接到魏龙真的电话(不知道魏龙真给魏久琪打的还是给她打的,时间太长记不清),问她魏久琪在哪儿,她说在她家幼儿园门口。过会魏龙真光着上身,到了幼儿园,和魏久琪挣了几句,陈涛让魏龙真走,她拉着魏龙真回去,离幼儿园路口三十多米的地方,魏久琪站在幼儿园路口和魏龙真骂起来,她拽着魏龙真一直向前走,魏龙真跟她说“打起来了”,她让魏龙真制止,魏龙真冲着打仗的地方大喊别打了,一会陆续过来十几个男青年,魏龙真跟着一起走了。她回到幼儿园门口,仗已经打完,黄凤兰报警。陈涛说那伙男青年把魏久琪打了,魏久琪眼部受伤,她听说陈涛也被打了很生气,追上魏龙真和那伙男青年,问是谁打的陈涛,魏龙真质问这伙男青年,这伙男青年跑了。(2)证人陈涛(系陈桂芝丈夫,已去世)证言,他们回幼儿园的路上,被两辆车拦住,车上下来七八个人要找魏久琪,他看这伙人想找事,他报警,陈桂芝安排这伙人走。其中有几个人跟着陈桂芝到幼儿园门口,吵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出警后,安排那几个人走了。过了一小时后,魏龙真到幼儿园找魏久琪,陈桂芝拉着魏龙真出去。魏久琪的母亲黄凤兰骑车过来,他和魏久琪出来走到幼儿园路口时,过来一伙男青年,他挡在魏久琪前边。男青年中有康康和大伟,他让两人安排走人,没安排了。就有个人上来打了他胸口,把他推倒。他倒地之后就上来七八个人围着魏久琪打,没看清谁打的、怎么打的,打完走了,打的时间很短,他听见黄凤兰报警了。事后听说其中一个男孩要打陈桂芝,当时陈桂芝拉仗,有个小青年可能叫梦林,对魏龙真说“你让我揍谁我就揍谁”,这些小青年是+他村的,大部分他不认识。(3)证人魏绪朋(乳名中华)证言,当时吃完饭,他开车带着魏久琪、陈涛、陈桂芝走小塘村东湖被两辆车拦住,其中一辆是魏龙真的舅舅陈方亮开的黑色轿车,另一辆红色比亚迪。陈涛夫妇下车问情况,双方谈一会就各自走了。听陈涛夫妇说陈方亮就是问问魏久琪有没有打魏龙真。陈桂芝在魏久琪家草莓园先下车,他把陈涛、魏久琪送到幼儿园后回家。当晚11时许,陈怀琪打电话叫他和陈桂芝一起去陈怀琪家,说魏龙真正带一伙小青年在陈怀琪家,非得要去找魏久琪(乳名维维),让他抓紧去安排,不然非得闹仗。他和陈桂芝一起去了陈怀琪家,刚进陈怀琪家的院子,魏龙真和一伙青年从家里出来,可能要去找魏久琪,他和陈桂芝赶紧追上去,陈桂芝让魏龙真抓紧回家,魏龙真安排那伙青年全走了。当夜12时许,他在家中接陈桂芝电话听说魏久琪和陈涛被魏龙真那伙人打伤了,后他陪着去医院。第二天魏龙真父母到医院找魏久琪说调解的事,没调解成。(4)证人陈怀琪(乳名永峰)证言,2015年8月26日晚,他们干完活,老板陈涛安排吃饭。陈桂芝敬酒,魏龙真说不能喝,魏久琪说怎么不能喝的,两人打起来,被劝开,后各自走了。他和魏本永步行走到邵湖去小塘的路上,看见魏久琪的父亲和魏龙真的大舅在一起安排事。他回到家,魏龙真打电话给他说“我吃亏了,得找人打魏久琪”,要到他家,他同意了。他接着给魏绪朋打电话叫陈桂芝来他家安排事。魏龙真带十几个人到他家,其中有康康、大伟,其他人不认识。当时魏龙真喝多了酒,一直说要揍魏久琪,陈桂芝和魏绪朋等人赶到,安排人回家的,后来的情况他就不知道了。(5)证人黄凤兰(系被害人魏久琪之母)证言,当晚听到魏久琪被打后,她赶到幼儿园,魏桂华在骂魏久琪,陈桂芝拉着魏龙真回家,魏本永在场,让她回家。她走到她家屋后边看见那伙人,怕那伙人去打魏久琪,赶紧骑车又回幼儿园。在幼儿园路口遇见陈桂芝和魏龙真正朝幼儿园方向去,她问魏龙真,魏龙真说先打了魏久琪,魏久琪骂了魏龙真的妈,魏龙真叫魏久琪给魏龙真的妈道歉。她到幼儿园,魏久琪和陈涛站在门口,过几分钟打魏久琪的那伙人到了,魏元欣带头跟魏久琪吵架,从幼儿园门口吵到路口,陈涛在魏久琪前边拦着不让人打魏久琪,被人推开。魏元欣把魏久琪踢倒,接着上去六七个人对魏久琪拳打脚踢,她赶紧报警。那伙人在门口咋呼,魏久琪说有本事报上名来,魏元欣说“我就是梦林,你能怎么着我”。那伙人走后,魏久琪的右眼及额头都受伤了,右眼肿,还流血,魏久琪说头疼、右眼看不见了。(6)证人魏绪侠证言,当晚,她带领派出所的人找报警人,找到本村的幼儿园陈涛报的警。魏久琪从幼儿园出来,喝多了酒咋呼。陈桂芝和陈涛吵仗,派出所的人安排完就走了。她往家走时,遇见魏龙真和五六个人,魏龙真说是去陈怀琪家的。(7)证人彭庆英(系被告人魏元欣的奶奶)证言证实魏元欣在监视居住期间不知去向,无法联系。(8)同案人张喜临供称,当晚他受朋友魏龙真的纠集,他又纠集张帅、张超骑摩托车前往李庄镇小塘村,帮魏龙真打仗。魏龙真与魏久琪打仗吃亏了,跟他们说“今晚非要治死魏久琪”,后带着他们到幼儿园东侧路口,帮着魏龙真打了魏久琪。魏龙真和魏久琪骂仗,魏龙真的姑拉着魏龙真,周玉刚跟魏元欣说揍魏久琪,魏元欣没说什么话直接冲上去,周玉刚和他、张帅、魏文超跟着冲上去,五个人先上去打的魏久琪,陈涛护着魏久琪。紧接着第二批人张超、周贵哲、徐熙阳、张启东、还有官庄的那个男的、魏春雨就都骂着魏久琪冲过来,想揍魏久琪,打没打着,他没看见。魏久琪跑进幼儿园拿铁棍出来骂他们,叫他们报姓名,魏元欣报名“我是小塘村的梦林”。他当时打了魏久琪头部三拳、胳膊一拳,踢了魏久琪腰部一脚。通过辨认监控录像,魏元欣、周玉刚跑在前面先动的手,魏元欣用拳头打了魏久琪头部、踹了魏久琪一脚,周玉刚用拳头打了魏久琪的脸部,把魏久琪打倒了,踢了肚子一脚,他是第三,第四个是张帅上去一脚踢了魏久琪肋部,打了面部一拳,最后就是魏文超。还有张超,当时上身穿黑色背心,和张超一起走的是华埠村的张启东、尚庄三村的徐熙阳(乳名洋洋)、周贵哲以及官庄村的一个男青年不认识,走在最后面的是魏春雨(乳名康康)。3、鉴定意见(1)郯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郯)公(刑)鉴(伤)字[2016]18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魏久琪于2015年8月28日经法医检验,前额有2.5×1.5厘米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右眼睑青紫肿胀,其损伤为软组织挫伤,系钝性外力所致,构成轻微伤。(2)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临)公(刑)鉴(伤)字[2015]15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2015年9月18日,依据送检的材料①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号:606530);②2015年8月31日临沂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门诊号:0456460);③2015年9月19日山东医专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门诊号:0039887);④2015年9月25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及相关检查(门诊号:1535390);⑤2015年11月27日临沂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门诊号:0482980);⑥2015年12月15日临沂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门诊号:A000346191);⑦2015年12月19日山东医专附属眼科医院门诊病历;⑧郯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郯)公(刑)鉴(伤)字[2016]1858号复印件,对魏久琪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5年12月23日做出鉴定意见,根据查体及病历记载、辅助检查,证实魏久琪存在右眼睑、眼球挫伤并外伤性瞳孔散大、视网膜震荡伤、黄斑区脉络膜破裂出血,现眼底视网膜颞下方及黄斑区视网膜瘢痕形成,导致右眼盲(盲目4级)。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4.2.a款之规定,应评定为重伤二级。根据魏久琪面部损伤之性状分析,应系钝性物体作用所致。4、视频资料及调取监控视频说明、辨认笔录侦查人员依法调取的涉案事发地点附近幼儿园的现场监控录像证实魏久琪被殴打的现场情况,经被告人张超、郑伟、同案人张喜临对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辨认,确认参与殴打魏久琪的现场人员有被告人魏元欣,张超、郑伟以及张喜临、洋洋,周贵哲,魏春雨、周玉刚、魏文超、张帅、张启东共11人。5、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魏久琪于2015年8月28日23时许,在李庄镇小塘村幼儿园附近被人殴打,致右眼部及额头受伤后报警。郯城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23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魏元欣于2016年3月9日被抓获,被告人魏龙真于同年8月25日被抓获,被告人张超于同年9月8日被抓获,被告人郑伟于同年10月20日被抓获。(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魏龙真、魏元欣、张超、郑伟的年龄和身份情况。(3)被害人魏久琪的控告状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魏龙真等人。6、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魏龙真供称,当晚7时许,在酒桌上,陈怀琪朝他杠事,叫他揍魏久琪,他和魏久琪打起来被人拉开。他步行在回家的路上,骂骂咧咧的走着,发现吊坠丢了,又想到差点被魏久琪拿大砖夯着,就很气,他打电话叫魏元欣来接他,说了打仗的事情。在路上,他遇见他舅陈方亮,开一辆黑色轿车过来,陈方亮和陈涛、魏久琪说话的。魏元欣和周玉刚开红色比亚迪过来,问他跟谁闹仗的,他把事情说了一遍,越想越气,又给张喜临、魏文超、徐熙阳、张启东、郑伟打电话,又说了打仗的事,叫他们过来,吓唬吓唬魏久琪的,后来被魏久琪骂急了,就想让他们揍魏久琪,张喜临、张超、张帅骑摩托车过来。遇到警车时,张喜临、张超、张帅、魏元欣、周玉刚、魏桂华、陈怀琪和他在一起,魏桂华过去看看警车来干什么的。警车走后,他和张喜临、张超、张帅、魏元欣、周玉刚等人一块回家,到他家门口,徐熙阳、周贵哲、张启东、郑伟、魏文超刚到,问他为什么打架,他把打仗的事情说了一遍后,一块去陈怀琪家喝水。魏绪朋、魏桂华、陈桂芝等人到了陈怀琪家,陈桂芝一看那么多人就气哭了,说他要是不解气可以打陈桂芝一顿。他跟陈桂芝说去找魏久琪,陈桂芝让他自己去。他上魏久琪的草莓园没找到,给魏久琪打电话,魏久琪让他去幼儿园。他就给魏元欣、张喜临这伙人当中的人打电话让他们跟他一块去幼儿园找魏久琪,他和魏元欣等人一块朝幼儿园走时,遇到了陈桂芝和魏久琪的妈妈,他让魏久琪去他家道歉。陈桂芝让他自己跟魏久琪说说,他让魏元欣等人先等着。在幼儿园院里,魏久琪拿钢管要揍他,和他对骂,他被陈桂芝拉走。陈桂芝推着他离开幼儿园约50米,魏元欣等人过来了。魏久琪在幼儿园东边路口摔着钢管骂得很难听,“有本事,你们一个个的都别走,留下名字”,魏元欣回头质问魏久琪骂谁的,魏久琪说“小梦林,就骂你的。”他当时就想揍魏久琪,陈桂芝拉着他没松手,魏元欣等人又调回头跑向魏久琪,他对魏元欣说别打,不知这伙人有没有听见,他们就动手打起来了。打完仗,他们这一伙人就一起走了,因听到有人报警,到村南头躲起来。魏桂华去找他,问怎么打起来了,他们说魏久琪光骂人。后来他跟打魏久琪的这伙人见过面,说陈涛和魏久琪住院了。期间在株柏张帅家躲了一个星期,听说陈涛和魏久琪出院了,他到临沂打工去了。(2)被告人魏元欣供称,当晚,他看到陈涛老婆(开幼儿园)正在吵魏龙真,说话怪难听,他和魏龙真关系很好,他上前同陈涛老婆争执了几句,他说魏龙真让他揍谁他就揍谁。他和魏龙真及其他几个小孩去找魏久琪,到魏久琪的草莓园没找到魏久琪,他们一伙人走到了陈涛老婆开的幼儿园的路上(一个十字路口),看见魏久琪喝得醉醺醺的,骂他们很难听,他上去打魏久琪,把魏久琪推倒后第一个上去打的。魏久琪摔倒后,有好几个人也上去打的,陈涛给拉仗退倒了。魏久琪爬出来跑到幼儿园拿木棍出来要夯他,陈涛拉着,也就没夯他。魏久琪咋呼“你们有本事打我,怎么没本事报名,”他看魏久琪还很硬就说:“我是梦林,我揍你怎么了,你有本事打我”。听到有人报警,他们都跑了。他的供述和监控录像的内容有出入,他说的都是他记得的细节,光能想着自己的事情,其他谁打的他都不认识,动手打的得有五六个人,他和魏久琪没有什么矛盾。(3)被告人张超供称,他、张帅、张喜临和魏龙真是朋友关系。案发当晚,魏龙真喊张喜临帮忙打仗,张喜临又喊了他和张帅,骑摩托车到了李庄小塘幼儿园附近,魏龙真喝多酒了,正在嗷嗷的咋呼,魏龙真的姑把魏龙真拉到魏春雨家中。后魏龙真带着魏元欣、周玉刚、张帅、张喜临、魏文超、周贵哲、一个华埠的男的和他等人朝幼儿园去,魏龙真说被人揍了不舒坦去找人家。魏龙真和被打的男的对骂,魏龙真被其大姑正拉着,魏元欣、周玉刚、张帅、张喜临、魏文超等人跑过去,把那个男的踢倒在地,后拳打脚踢,他跑过去想打的,到跟前已打完了。那男的跑回幼儿园拿根铁棍要跟魏元欣打,听说被打的要报警,他们跑了。辨认监控录像确认的事实同张喜临基本一致,当时他身穿黑色背心。(4)被告人郑伟供称,徐熙阳、张启东、魏龙真和他系仁兄弟,他和魏元欣是初中同班同学。当晚他和徐熙阳、张启东等人受到魏龙真电话纠集帮忙打仗,开车到了魏龙真家门口,魏龙真说在邵湖喝酒被人打了,帮忙去打那个男青年。魏龙真和魏龙真的大姑争吵,魏元欣在旁边很能咋呼,说“雷同叫我打谁就打谁”,叫他们先等着。后魏龙真带着他们去草莓园找男青年,魏龙真的姑又去制止不让打。魏龙真和魏龙真的姑朝着幼儿园方向去,魏龙真叫他们先等着。男青年从幼儿园出来与魏龙真对骂,他们这伙人也不知谁吆喝的,就全跑去了,他跑到幼儿园三岔路口,看见他们这伙人正围着一名男青年打,护男青年的男子也被打倒。男青年跑进幼儿园拿家伙,他们这伙人都跑到幼儿园门口,有的人在地上捡起砖头,乱骂吆喝叫男青年出来,男青年没出来,他们要走时,男青年问谁打的报上姓名,魏元欣说是塘子的魏元欣,一个穿黑色吊带背心、黑裤子的男的,对着被打的男青年说“杀你”。他们听见有人报警就跑了。打男青年的人,也就四五个人,通过辨认监控视频,可以确定魏元欣打男青年了,打仗时听见有人喊张帅,其他动手的不认识。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龙真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为发泄心中的怨气,借故生非,纠集被告人魏元欣等人殴打被害人,致以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超、郑伟与被害人无矛盾,不相识,受被告人魏龙真纠集,到场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被告人魏龙真、魏元欣、张超、郑伟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超、郑伟相对于被告人魏龙真、魏元欣等人作用较小,酌情从轻处罚;二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魏龙真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龙真未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也未实施殴打行为,被害人的危害后果原因不明确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魏元欣的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魏元欣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害人右眼实施殴打的加害人不清,重伤后果形成原因不清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超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超主观上没有逞强斗狠、耍威称霸犯罪动机,与他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重伤后果与被告人张超无关联性,指控被告人张超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郑伟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伟没有犯罪故意,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与直接参与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人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指控被告人郑伟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审理后综合认定如下,被告人魏龙真、魏元欣、张超、郑伟、同案人张喜临的供述均能证明、且对被告人魏龙真纠集被告人魏元欣、张超、郑伟以及同案人张喜临等人去殴打被害人的犯罪动机均无异议,与证人陈桂芝、陈涛、陈怀琪、魏绪朋的证言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魏龙真、魏元欣、张超、郑伟以及同案人张喜临等人主观上具有共同伤害被害人的直接故意;侦查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辨认笔录与证人黄凤兰证言、被害人魏久琪陈述、被告人魏元欣、张超、郑伟、同案人张喜临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魏元欣同同案人张喜临等人共同对被害人魏久琪实施了殴打;被害人魏久琪的头面部自2015年8月26日晚被被告人魏元欣等人殴打致伤后即入院治疗,未再次受到伤害,同年8月28日经郯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伤情并未治愈、危害后果亦未显现出来,同年9月1日出院,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明确记载被害人魏久琪出院时的诊断情况及医嘱事项,魏久琪右眼球挫伤、右侧黄斑出血、外伤性散瞳,右眼仍视物不清,建议尽快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右眼外伤。后被害人魏久琪未间断、辗转在各级医院间寻医诊疗,期间于同年9月18日要求重新鉴定伤情,其右眼部的伤情致视力受损,随着时间的变化、各级医院的检查诊疗逐渐明晰,与病历记载的时间连续性、伤情发展进程相吻合,2015年12月23日,临沂市公安局法医根据查体及病历记载、辅助检查,证实魏久琪存在右眼睑、眼球挫伤并外伤性瞳孔散大、视网膜震荡伤、黄斑区脉络膜破裂出血,现眼底视网膜颞下方及黄斑区视网膜瘢痕形成,导致右眼盲(盲目4级)。依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相关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法医学鉴定意见对被害人魏久琪右眼致盲的原因进行阐述分析论证,客观真实,予以采用;故被告人魏龙真、魏元欣、张超、郑伟等人应对殴打被害人魏久琪致重伤的危害后果共同承担罪责,对被告人魏龙真、魏元欣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超、郑伟现场未直接实施殴打,但积极参与,为殴打被害人助威,叫骂滋事,寻求随意殴打他人的刺激与快意,具有寻衅滋事的犯罪特征,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综上,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龙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被告人魏元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4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被告人张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郑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雷审 判 员 侯占争人民陪审员 庞守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