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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与郴州国能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郴州国能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725号原告: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法定代表人:张均华。委托代理人:刘圣海,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国能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刘佳燕。原告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国能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84.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巫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