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广州校情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校情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孔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1538号原告:广州校情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33号自编四栋701房之702房。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广州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政务中心二楼B、C区。法定代表人:陈苏东,主任。委托代理人:钟沛权,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磊,系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孔秀明,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校情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生育保险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中,被告承诺将于2017年7月19日前支付9,863.78元至原告广州校情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五羊支行账户:36×××31。原告广州校情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该解决方案,并于2017年6月19日当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校情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校情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州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原告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 青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静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