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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廷忠、罗祥友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廷忠,罗祥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廷忠,男,苗族,1967年6月14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荣华,福泉市牛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祥友,男,汉族,1972年3月22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上诉人何廷忠因与被上诉人罗祥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泉市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396元,一审重审时确定由败诉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何廷忠。审判长  熊元伦审判员  王天才审判员  蔡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洁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