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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高飞与王兴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王兴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高飞,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王兴业,195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子洲县。本院在执行高飞与王兴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王兴业自愿用其工资收入偿还高飞的借款,并提供了工资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兴业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胜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