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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谷小英与陈军、李子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880号原告:谷小英,女,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燕,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崇礼县。被告:李子传,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纬三路残联九楼。代表人:周宏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小英与被告陈军、李子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军、李子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陈军、李子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小英撤回对被告陈军、李子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谷小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东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