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民初515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百世汇通、天天快递马兰加盟店店主,现住古交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军,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职工,现住古交市。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建钢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军、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3月自由恋爱相识,同年10月举行了民俗典礼,2007年12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5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杨奕轩。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因怀孕、生子就没有出去找工作,这种状况下,被告不懂得尊重原告,被告高兴就把自己的工资卡给了原告,不乐意就又把工资卡从原告手里抢回去,令人不解的是原告购买生活用品也会遭到被告指责,连原告想回娘家被告也要阻拦,被告的这种婚后表现令原告非常失望、伤心,原告无法接受这种看人脸色、没有独立人格尊严的生活,于是,彼此积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0年8月,原告去太原找了工作,把孩子带回娘家,当时已打算分手,但毕竟有了孩子,在家长及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原告不计前嫌,又回来继续与被告好好过日子。2013年12月,孩子也大了,原告与百世汇通快递合作在马兰矿商场附近办了个投递点。自此,原告有了工作,有了自己的经济收入。好景不长,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开始,原告苦心规劝,改了就好,为此,原告及被告的姐姐替被告偿还赌债十几万元,要求被告不要再赌了,但结果总是遗憾,被告至今不改,2017年4月5日,经双方深思熟虑后决定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事后被告一直不去民政局办理手续,还把购房、购车凭证、孩子的出生证、户口本等都抢去并藏匿起来。4月20日,因原告把被告赌博的事情告诉被告父母,被告知道后非常气愤,不分青红皂白对原告实施殴打。5月15日晚,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把家砸了,并拿刀威胁原告,不让原告再进家门,被告的举动把孩子都吓坏了。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儿子杨奕轩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由于原告收入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综上,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又都没有以恰当方式化解矛盾,致使双方积怨已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时至今日,原告分手的意念已定,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考虑诉讼离婚,既然已诉至法院,就说明原告的离婚决心不可能有任何更改。原告认为:双方今生缘分已尽,还望好聚好散,各自珍重。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共同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杨奕轩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古交市马兰镇文苑小区55号楼B座24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我们是2003年8月份自由恋爱相识,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孩子抚养权归我随我生活,位于马兰镇文苑小区55号楼B座24号房屋居住权归我。其他财产依法分割,我没有经常打骂原告,原告说我赌博没有证据,我只是去麻将馆打打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8月份自由恋爱认识,2007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杨奕轩,现就读于古交市十小。2017年5月24日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自由恋爱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当予以保护。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生育小孩,仍有和好的希望。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被告应改正不良爱好,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共同教育培养好孩子,构建一个和睦的家庭。故对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光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