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谭长江与河间市商务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长江,河间市商务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49号原告:谭长江,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被告:河间市商务局,住所地河间市城苑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847825930220。法定代表人:李光,局长。谭长江与河间市商务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谭长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长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谭长江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何连增人民陪审员 孙荣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