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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谭长江与河间市商务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长江,河间市商务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49号原告:谭长江,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被告:河间市商务局,住所地河间市城苑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847825930220。法定代表人:李光,局长。谭长江与河间市商务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谭长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长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谭长江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何连增人民陪审员  孙荣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