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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陕西西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力、贺嫚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力,贺嫚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8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彬,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力,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嫚嫚,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西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7)陕0111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李力、贺嫚嫚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西玛住宅小区第1幢2单元21层22101号房屋一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封被执行人李力、贺嫚嫚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西玛住宅小区第1幢2单元21层22101号房屋一套。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