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谢法中与刘红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法中,刘红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1816号原告谢法中,男,汉族,1965年6月17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刘红超,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原告谢法中诉被告刘红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法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红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法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刘红超偿还原告谢法中借款9000元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份,被告家庭盖房,原告谢法中给被告送楼板,下余9200元未付给原告。2017年元月26日,原告谢法中找被告催要下余款项,被告让原告少要200元,并且给原告出具借款9000元的借条。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刘红超缺席,未提供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谢法中向法庭提交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款9000元。该借条与原告陈述相一致,实为被告刘红超建房欠楼板钱9000元,借条上有被告署名及被告本人书写身份证号,该借条反映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认定为有效证据。结合有效证据和庭审,可以认定下列案件事实:2016年4月份,被告刘红超建造楼房向原告谢法中购买楼板,经结算后,被告刘红超尚欠原告谢法中楼板款9000元。2017年元月26日,被告刘红超向原告谢法中出具借条一份,上载明“今借到谢法中现金玖仟园正(¥9000元)刘红超2017年元26号”。现被告刘红超未给付原告谢法中楼板钱9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刘红超购买原告谢法中楼板,欠款9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谢法中为追偿债务,被告刘红超向原告谢法中出具借条,形成债权债务凭证,是对欠楼板款的进一步确认,原告谢法中要求被告刘红超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红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谢法中欠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红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欣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法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