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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云会珍与云献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会珍,云献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332号原告:云会珍,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云献明,住长春市南关区。云会珍与云献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云会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会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云会珍负担。审 判 长  徐 君审 判 员  赵怀德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美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