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云会珍与云献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会珍,云献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332号原告:云会珍,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云献明,住长春市南关区。云会珍与云献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云会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会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云会珍负担。审 判 长 徐 君审 判 员 赵怀德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美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