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聂丹与被告王映乔、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丹,王映乔,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389号原告:聂丹,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程,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映乔(曾用名王娜),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刘洋(曾用名刘海),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兵,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聂丹与王映乔、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商议还款事宜,原告聂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聂丹负担。审 判 长 高 峡人民陪审员 王萍珍人民陪审员 肖舒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虹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