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芬、南昌海坤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城东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芬,南昌海坤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城东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芬,女,汉族,1976年10月3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海坤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城东店,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1588号尚东大道小区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98854237W。负责人:陈小红,系该公司配件经理。上诉人李芬与被上诉人南昌海坤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城东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芬以已与被上诉人南昌海坤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城东店庭外调解达成合意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琳审判员 周朝阳审判员 龚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