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翎与仪征市宝晟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翎,仪征市宝晟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赵翎,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仪征市宝晟纺织有限公司员工,住仪征市。被执行人仪征市宝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中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聂贵宝,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翎与被执行人仪征市宝晟纺织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翎于2017年6月27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081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达朝审判员 许翠华审判员 张成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峰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