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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蔡德汉与张家举、张家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汉,张家举,张家清,张庆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461号原告:蔡德汉,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委托代理人:袁绍华,系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举,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被告:张家清,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被告:张庆军,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德汉与被告张家举、张家清、张庆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举、张家清、张庆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德汉撤回对被告张家举、张家清、张庆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蔡德汉负担。审判员  方文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远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