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广西盛誉贸易有限公司、唐永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盛誉贸易有限公司,唐永斌,云南永捷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盛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新城(防城港雅美建材综合市场A-16号)。法定代表人陈智武。被执行人唐永斌,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云南永捷经贸有限公司,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郊羊方凹昆明金马正昌金属物资商场B区2069号。法定代表人唐永斌。广西盛誉贸易有限公司与唐永斌、云南永捷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永斌、云南永捷经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盛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唐永斌的银行存款63661元,但剩余1298137元债务未能得到清偿。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永斌、云南省永捷经贸有限公司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主要财产所在地及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为方便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委托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602执1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