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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振兴与郭井富、赤峰市红山区众汇劳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兴,赤峰市红山区众汇劳务公司,郭井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794号原告:刘振兴,男,1963年6月2日出生,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婧,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众汇劳务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郭井富,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振兴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众汇劳务公司、郭井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井民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