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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阳春、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春,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李阳春,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主管,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法定代表人:马晓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阳春与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302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阳春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执行案件由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302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