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夏飞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谢丰,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39号申请执行人:苗谢丰,男性,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夏飞,男性,1988年2月1日出生,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苗谢丰与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