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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毕忠镇、原审被告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振清、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毕忠镇,朱振清,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修高路中段18号。法定代表人:贺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晨,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忠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振清,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93号。法定代表人:朱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西部国际广场1幢11601室,营业场所:西安市唐延路旺座国际A座23楼东户。法定代表人:朱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家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忠镇、原审被告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孚家春秋公司)、朱振清、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孚远大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曹文军审判员  刘立革审判员  胡晓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