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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5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谭隽与任玲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隽,任玲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5民初740号原告:谭隽,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被告:任玲敏,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原告谭隽诉被告任玲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谭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隽起诉后,其以希望与被告任玲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谭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谭隽负担。审 判 员  王 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冉万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