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与马庆、孙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马庆,孙邦红,郑洪涛,冯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13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住所地曲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869478297U。负责人:刘德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翟宝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马庆,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孙邦红,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郑洪涛,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冯倩,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以下简称曲阜农行)与被告马庆、孙邦红、郑洪涛、冯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阜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翟宝金,被告马庆、郑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邦红、冯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曲阜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马庆、孙邦红偿还贷款本金491337.55元及利息;2.要求保证人郑洪涛、冯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行与被告马庆存在借贷业务关系。2016年1月25日,被告马庆向我行申请贷款50万元,我行依约于2016年2月26日将贷款发放给被告,期限1年,到期日为2017年2月25日,贷款利率为4.35%上浮10%。借款到期后,截止到2017年4月24日,被告仍欠我行贷款本金491337.55元及利息,经我行多次催要,至今未还,遂诉至法院。被告马庆、郑洪涛辩称,借款和担保属实,尽快还款。被告孙邦红、冯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原告曲阜农行与被告马庆、郑洪涛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4.35%上浮10%;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被告郑洪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原告依约将50万元汇入被告马庆指定账户,到期日为2017年2月25日。对于上述贷款,被告孙邦红、冯倩分别作为借款人马庆、保证人郑洪涛的妻子,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和担保人同意担保承诺函,承诺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贷款到期,被告马庆未能依约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原告起诉后,被告偿还了5万元本金,截止到2017年6月26日,尚欠本金441337.5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马庆、郑洪涛与原告曲阜农行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金融借款关系及保证关系成立。被告马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其应当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被告郑洪涛自愿为被告马庆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贷款发生在被告马庆与被告孙邦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邦红应依据承诺书与被告马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冯倩作为担保人郑洪涛的妻子,签订担保人同意担保承诺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应依据承诺函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庆、孙邦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贷款本金441337.55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郑洪涛、冯倩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5元,保全费2977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宫贤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