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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曹延西、王耀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延西,王耀东,诸城市广宇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孙勇,包头市众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3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延西,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耀东,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市广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西外环中段西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08979513-6。法定代表人:贾夕军,总经理。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云,山东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68号。负责人:侯成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飞,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勇,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众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车管所南100米。上诉人曹延西因与被上诉人王耀东、诸城市广宇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孙勇、包头市众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4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延西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曹延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延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16元,减半收取1058元,由上诉人曹延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建伟审判员  祝建海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昱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