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1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吉振露与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玉刚、金玉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振露,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玉刚,金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1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吉振露。被执行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助。被执行人:金玉刚。被执行人:金玉坤。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振露与被执行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玉刚、金玉坤(2016)辽1102民再2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在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革生审 判 员 王 光人民陪审员 刘荣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关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