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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565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娇,女,1987年1月21日,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冯超,女,1991年8月2日,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被告石颖,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回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0元,减半收取149.50元,由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俊光审 判 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李泽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起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