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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李波与毕卜存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李波,毕卜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502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林李波,男,汉族,1983年生,住开远市。 被执行人毕卜存,男,1992年生,彝族,原籍泸西县,现服刑于云南省建水监狱。 本院在执行林李波与毕卜存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刑初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寻衅滋事罪现服刑于云南省建水监狱,其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无婚姻登记记录,经征询被执行人父母,其父母明确表示不愿为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赔偿义务。上述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2502执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滔 审判员 普志国 审判员 黄健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