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安波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42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安波,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刑诉[2017]46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安波在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桐梓街城2单元4-2厨房窗户边,贩卖一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罗某某吸食,获利人民币100元钱。后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安波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陈安波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安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晓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