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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沈金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48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金锋,男,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沈金锋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羁押),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9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娟,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金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金锋及其辩护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沈金锋在苏州市吴江区,先后7次向沈某、钮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即冰毒)共计15.42克。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金锋在苏州市吴江区某网吧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沈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2、2016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沈金锋在苏州市吴江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沈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克。3、2016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金锋在苏州市吴江区某公交站台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钮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4、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金锋在苏州市吴江区某浴场广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钮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5、2016年9月21日晚,被告人沈金锋在苏州市吴江区某桥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钮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6、2016年9月25日晚,被告人沈金锋在苏州市吴江区某宾馆门口路边,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钮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克。7、2016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沈金锋在苏州市吴江区某浴场广场ATM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钮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2克。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沈金锋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6克。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沈金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5.4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沈金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沈金锋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于2016年4月28日被抓获当天身上被查获的6克,因被告人沈金锋系吸毒人员,该部分不应认定为贩卖的数量。结合周某的证言也可见沈金锋随身带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2、关于起诉书认定的第二笔,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沈某的证言,应当认定为3克。3、被告人沈金锋当庭自愿认罪。4、被告人沈金锋由于吸毒走上贩卖的道路,与单纯的贩卖毒品有所区别。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沈金锋在苏州市吴江区,先后7次向沈某、钮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5.42克。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金锋在苏州市吴江区某网吧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沈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2、2016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沈金锋在苏州市吴江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沈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克。3、2016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金锋在苏州市吴江区某公交站台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钮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4、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金锋在苏州市吴江区某浴场广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钮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5、2016年9月21日晚,被告人沈金锋在苏州市吴江区某桥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钮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6、2016年9月25日晚,被告人沈金锋在苏州市吴江区某宾馆门口路边,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钮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克。7、2016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沈金锋在苏州市吴江区某浴场广场ATM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钮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2克。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沈金锋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6克。归案后,被告人沈金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毒品照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体检表、健康检查笔录、人口信息及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沈某的证言、手机微信转账照片、辨认笔录,证实其认识“骗子”七八年,“骗子”讲能低价拿到冰毒,便宜卖给其。第一次是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骗子”在某网吧玩游戏,其花200元向对方买了大约1克冰毒。第二次是4月27日下午4点多,“骗子”打电话问其要不要冰毒,他要去买,说1000元能买5个,其就微信转账给他1000元。一个小时后,二人约在某医院附近交易,其看到“骗子”开轿车过来,其上车坐副驾驶位,对方从衣服口袋拿出一包冰毒,大约3、4个,其问为什么这么少,他说有5个的。其辨认出沈金锋就是“骗子”,同时辨认出某网吧、某红绿灯西侧就是购买毒品的地点。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6年4月25日认识“骗子”,4月27日凌晨1点左右,其与“骗子”一起在某宾馆吸冰毒,冰毒本来就在宾馆房间。民警在房间查到一个冰壶,在床头垫子下查到一小袋冰毒,应该是“骗子”的。3、证人钮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初左右一天半夜,其电话联系沈金锋要300元的冰毒,并通过微信转给对方300元,沈金锋告诉其冰毒放在某公交站台凳子下一个药盒子里,其拿了大概1克左右冰毒。9月15日左右一天下午,马某问其能不能买到冰毒,其联系沈金锋,后马某、“家猫”开车接其去某村,路上马某给其300元存到银行卡上,后微信转账给沈金锋。沈金锋让其去某村的取款机旁边的地上的一个香烟盒子里去取冰毒,大概1克。9月21日晚6、7点,其电话联系沈金锋要3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冰毒放在沈金锋家附近的桥边上的一个烟盒里,大概1克。9月25日晚上,马某要买冰毒,其电话联系沈金锋,后“家猫”开车带着马某接了其到某市场那边的银行,马某给其300元现金,其把钱存到银行卡里,通过微信转账给沈金锋。到某浴室门口等的时候,刘雪佳又让其帮忙带150元的冰毒,并存了200元到其银行卡上,其将150元通过微信发红包给沈金锋,让他再装150元钱的冰毒。后沈金锋开黑色现代轿车过来,摇下车窗递给其2包冰毒。9月27日早上,其帮民警电话联系沈金锋说要买300元冰毒,约好把冰毒放在人福新村取款机边一个利某的香烟盒子里,其微信转账给沈金锋300元。后民警把沈金锋抓获。其辨认出沈金锋就是沈金锋,并指认了交易地点。4、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25日晚上,其和“家猫”商量买点冰毒,联系了“栋梁”,“栋梁”说带他们去坛丘买,后其开车带着“家猫”去南麻接“栋梁”一起去坛丘某小区附近的路边,“家猫”给“栋梁”300元,“栋梁”下车联系买了冰毒给“家猫”。2016年中秋节附近一天晚上,其和“家猫”商量每人出150元钱买冰毒,后开车接了“栋梁”,开车到坛丘那个小区,“栋梁”下去找人买了冰毒给他们。其辨认出钮某就是“栋梁”,钱某就是“家猫”,并指认了苏州市吴江区某温泉门口马路边就是其与“家猫”、“栋梁”一起购买冰毒的具体地点。5、证人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25日晚上,马某和其商量买毒品,一人出一半钱一共买300元毒品,后马某带其去找“栋良”,一起开车去盛某坛丘买毒品。马某和“栋良”存好钱一起在车上等对方,对方开一辆黑色轿车过来,“栋良”过去拿了货。再前一次是9月17、18号左右,其和马某一起开车找“栋良”到坛丘去拿300元的货,其和马某在车里等,“栋良”去拿了货给他们。其辨认出马某,钮某就是“栋良”,并指认出苏州市吴江区某温泉门口马路边就是买冰毒的地点。6、搜查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实2016年4月28日,盛泽公安分局在某宾馆查获沈金锋、周某,并扣押冰壶1个、玻璃斗1个、冰毒疑似物1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净重6.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已予以收缴。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鉴定书、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实2016年9月27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桃源派出所在吴江区某浴场广场ATM取款机附近地面发现一棕色的烟盒,该烟盒内发现一张白色餐巾纸,餐巾纸内有一小包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送检的疑似冰毒重量为0.72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依法予以收缴。8、农行交易明细,证实钮某农行卡在2016年9月中旬有现金存款200元、300元情况及9月25日有现金存款300元情况。9、被告人沈金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25日左右一天的后半夜,其和“三毛”一起在某网吧打鱼,“三毛”向其买了200元7、8分冰毒。4月27日下午1、2点,其打电话给“三毛”问要不要毒品,对方说要1000元,其说有5个,约好在某新医院附近交易,其给了5.6克冰毒给“三毛”,对方用微信转给其300元和700元。其以150元每个买过来的,赚了200元左右。民警在某宾馆床垫下搜查到的冰毒是其从小凯处购买的。2016年9月初的一天,“栋梁”打电话说要300元冰毒,并用微信转账付款。其用长方形的纸盒装了1克冰毒放在某公交车站台凳子下面。中秋节的晚上8点左右,“栋梁”打电话要300元冰毒,约好放在某超市边的取款机边上,其给了对方0.8克左右冰毒。9月20日左右晚上6点多,“栋梁”打电话要300元冰毒,约好放在某村桥边的角落,其将8、9分冰毒放在中华盒子里,对方微信转账的。9月25日左右,其从王江泾买了3个冰毒,晚上9点多接到“栋梁”电话要300元冰毒,后又要150元的冰毒,约好在某温泉马路边交易,其开车过去后从窗户给了对方1.3克左右冰毒,用两个白色的塑料袋装着,钱是微信转账的。9月27日上午6、7点,其接到“栋梁”电话要300元冰毒,约好在小区的取款机交易,其用塑料袋装着0.7克冰毒放在黑色香烟的盒子里,对方转账给其。其辨认出沈某就是“三毛”,指认出某网吧、某红绿灯西侧路边就是卖毒品给“三毛”的地点。辨认出钮某就是“栋梁”,指认出苏州市吴江区某浴场广场ATM取款机边墙角地面、某温泉门口马路边、某村大道平桥边、某浴场广场ATM取款机东侧地面、某公交站台就是向“栋梁”贩卖毒品的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金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5.4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第二笔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3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沈金锋供述该笔贩卖毒品的数量为5.6克,证人沈某证实该笔毒品的数量为3、4克,公诉机关认定该笔贩卖毒品数量为4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从宾馆查获的6克不应认定为贩卖的数量的辩护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犯罪的数量,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沈金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在庭审过程中对部分事实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沈金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金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永洋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丁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