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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立先与青岛田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先,青岛田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366号原告徐立先,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田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3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先与被告青岛田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立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秦忠基审判员  顾 伟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