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徐艳秋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徐艳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9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负责人吴琼,行长。被告徐艳秋,女,1969年8月17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诉被告徐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因被告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00元,退返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