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赵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刑初391号自诉人郭某某,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自诉人郭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以(2016)鲁0811刑初620号裁定书裁定驳回自诉人郭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控诉。2017年5月2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鲁08刑终115号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鲁0811刑初620号裁定书,指令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予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郭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郭某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郭某某撤诉。审判长 李国珍审判员 杨联花审判员 耿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哲 来源:百度“”